固定总价并不等于范围锁死,增减项要按“原报价中该项的单价×变化数量”计算,而不是按新范围重新估价。如果合同里只写了总价、没写分项单价,范围变化时就没有可乘的基数,任何一方报出的增减金额都只是重新谈判,不是结算。先确认报价单是否把可变量拆成单价,再决定是补差价、换项目还是终止变更。
固定总价通常包含固定成本和随量变化的成本两部分。假设一个付费推广平台投放项目总价一万元,其中账户搭建、素材基础制作、策略方案属于固定投入,按关键词数量或投放天数计费的部分属于可变投入。如果只增加百分之十的投放量,按总价乘百分之十收一千元,会把本已摊完的固定成本再收一遍;反过来,如果只减少百分之十,按比例退款也会少退,因为固定成本并没有减少。
可核对的证据是报价单结构:有分项单价、有计量单位、有数量,三项齐全才具备增减项计算条件。只有总价和一句“包含若干服务”的报价,缺少计量基础,所谓增减项只能重新议价。
成立条件有三条:报价单列明可变量的单价;合同写明变更按原单价计算;变更只影响数量、不改变交付标准。三条同时满足时,增减金额等于单价乘以数量差,正数为增项、负数为减项,且不重复计入固定成本。
反例是交付标准同时被改动。比如原报价按“投放账户搭建”计价,变更后要求增加多账户结构、跨账户数据汇总。这已经不是数量变化,而是新增工作内容,原单价不覆盖,继续套用单价会低估成本。此时正确做法是把新增内容单独拆成新的分项报价,而不是塞进原有增减项。
如果原报价单缺分项单价,一个实际动作是先要求对方补一份分项明细并双方确认,再谈本次变更。这个动作的结果决定下一步:明细确认后按单价结算;对方拒绝补明细,说明增减项没有计算基础,此时更稳妥的选择是把变更压缩到原范围内,或另立一份独立报价,而不是在总价上加减一个百分比。
假设某付费推广平台代运营项目固定总价包含:账户搭建一次、每月投放管理按投放组数量计、素材按套计。原报价投放组十个、素材二十套。客户要求增加到十五个投放组、素材二十五套。若报价单写明投放组每组单价、素材每套单价,增减项就是两组单价分别乘增量再相加;若报价单只写总价,则无法这样算,只能就新增部分重新报价。这里的关键不是加了多少,而是有没有可乘的单价。
当变更导致交付周期延长、结算方式改变、或需要引入新的计费口径时,按原单价计算会掩盖真实成本。此时应把变更拆成独立工作包单独报价,并明确它与原固定总价的关系:是替换原部分内容,还是并行追加。替换会减少原范围对应金额,追加则不减少。把这两者混在一起,是固定总价项目后期争议最常见的原因。
先补齐分项单价再谈变更,是唯一能让增减项可核对的起点;缺少这个起点时,把范围变化当作新项目单独报价,比在总价上做加减更接近真实成本。